對著作權使用費,KTV商家不應轉嫁成本
更新時間:2018-3-5 14:06:50 編輯:雪韻 文章來源:光明網-時評頻道 調整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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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近日,有網友反映,在湖南長沙的KTV唱歌被收取了5元版權費,且不開發票。對方的收費依據是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提出的著作權使用費收費標準。
近日,有網友反映,在湖南長沙的KTV唱歌被收取了5元版權費,且不開發票。對方的收費依據是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提出的著作權使用費收費標準。記者于是向該協會核實,該協會工作人員表示,版權費針對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KTV場所,而KTV是沒有權利向消費者收這筆費用的。
歌曲著作權受法律保護,誰使用誰付費,這沒什么好說的。但因權利人和使用者眾多且分散,著作權使用費不可能一對一收費,只能統一委托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集中收取,最后按照既定的利益分配規則,各方一起分錢。據了解,KTV版權費是座“大金礦”,全國一年的收益,可用億元來計算。
這筆費用該誰承擔?根據相關規定,版權費由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向KTV經營場所收取,那這項收費,針對的是KTV經營者,而不是消費者。但我們都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消費者才是最終的費用承擔者。如何“薅羊毛”就成了技術活,其既要講究方法與策略,更要符合法理、程序正當的原則。把這項費用加在包廂費、服務費等消費項目中,即將經營成本部分轉嫁給消費者,這種做法是合理、合法的市場行為。
但問題是,面對慘烈的行業競爭,KTV經營者一方面要靠低價和優惠吸引消費者,不敢輕易提高包廂費等消費項目的價格,另一方面又不愿承擔版權費,畢竟8-11元/天/終端的版權收費標準,對一些KTV場所而言是一項不小的成本。在這種矛盾的心理下,有KTV耍了小聰明,以版權費的名義向消費者收費。也許在商家眼里,沒有人會對區區5元錢較真。
耍小聰明,動輒打著法律旗號胡亂收費,終究是掩人耳目的自欺欺人,這不是“薅羊毛”的正確打開方式。KTV向消費者收版權費的做法,不僅名不正、言不順,涉嫌違規收費,還讓消費者感到了被“薅”的痛感。5元錢的確不多,但消費者來唱歌為的就是放松心情、釋放壓力,被版權費搞糟了心情得不償失。況且,根據中國音集協發布的公告可知,2017年全國各地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沿用原有收費標準,8-11元/天/終端,其中湖南的收費標準是8.3元/天/終端。現實中,長沙部分KTV卻按5元/包廂/場的價格,加碼收費,遠超官方標準。
現在,傳統KTV早已不是當年車水馬龍的光景了,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已從到傳統KTV消費,轉向到迷你KTV、線上KTV消費,人們的音樂娛樂方式更加靈活、豐富。面對困境,KTV場所亟待轉型突圍,此時不加強自身服務、積攢顧客口碑,還在這里自作聰明,狂“薅羊毛”,不管是對消費者利益來說還是對KTV場所的經營前景來說,都須盡快反思,及時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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