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 | 從版權糾紛案看舞臺藝術作品的著作權
更新時間:2018-1-10 9:44:05 編輯:魚兒 文章來源:音響網 調整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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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近日,《紅色娘子軍》芭蕾舞劇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紛紛擾擾,也引發了我們對藝術作品著作權的反思。
近日,《紅色娘子軍》芭蕾舞劇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紛紛擾擾,也引發了我們對藝術作品著作權的反思。
事件回顧
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施行。1993年,梁信和中芭達成一份協議,約定梁信授權中芭使用紅的改編權,有效期10年,一次性支付酬金5000元。中芭負有署名責任。從2003年起,雙方多次商討續約事宜,最終沒能達成共識,由此產生了訴訟,經過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再審裁定,中芭仍需向梁信支付報酬并道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版,http://www.yykj.org/index.php?v=show&cid=52&id=15854)規定,著作權包括:署名權、修改權、表演權、改編權等。
第二章第一節第九條(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章第二節第十九條規定,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第二章第三節第二十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章第三節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第四章第二節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事件反思
本事件的裁定均體現了公平正義,體現了對著作權的尊重,更為舞臺藝術創作劃定了一條必須恪守的道德底線。
文藝工作者通過辛勤付出創作出書籍、影視劇等各種形式文藝作品,就是為全社會提供可全民共享的精神食糧,我們需要學習和借鑒其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智慧結晶,必要的前提是,建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基礎之上。但在文藝創作豐富多彩的今天,社會變得浮躁,由于產權意識的淡薄和產權保護的不力,各類侵權事件時有發生。
一部好的文藝作品是需要歲月沉淀、精雕細琢的,那些原創的、散發著鮮活的思想熱力的作品,更需要像生命一樣得到應有的敬畏和尊重。尊重原創、保護版權,才能更好守護人類思想的尊嚴與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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