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從中國音像著作權集團管理協會了解到,近日,北京鳥人藝術推廣公司與中國唱片總公司、北京太和麥田、海蝶音樂、廣東星外星等全國103家音像公司共同發文呼吁,應賦予錄音制作者的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
百家唱片公司在呼吁書中稱,錄音制作者在錄制音樂的過程中,通常需要以高昂的成本支付詞曲作者、編曲者、制作者、錄音者、表演者等勞務報酬,并通過制作人辛勤的創造性勞動,將一個紙面上的曲譜錄制成可以供大眾欣賞的錄音制品。
鳥人藝術董事長周亞平指出,沒有錄音制作者就沒有音樂產業,錄音制作是一個需要付出很大成本的創造性活動,但是目前音像產業的付出與回報卻嚴重倒掛。
呼吁書中稱,根據中國傳媒大學發布的《2017中國音樂產業發展報告》,2016年我國音樂產業總規模達到3253億元。在音樂為其使用者帶來巨大收益的今天,提供音樂內容的錄音制作者,依然處在風雨飄搖難以為繼的狀態。
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唱片公司作為錄音制作者享有4項鄰接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但過去20年,復制權和發行權依賴的實體唱片市場不斷下滑;出租市場從未建立;面對強勢的互聯網巨頭們,信息網絡傳播權對于唱片公司而言也收效甚微。
“國內唱片公司很多都是小公司或工作室,面對強大的音樂平臺,沒有討價還價的能力,大部分拿不到錢。”周亞平說,大多數唱片公司目前都是通過藝人演出得以維持。
我國音樂著作權體系由音樂作品著作權和錄音制品鄰接權組成,錄音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權利范疇小于音樂作品著作權人,但由于錄音制品利用頻率和范圍不斷增加,錄音制品制作權人也在積極尋求立法上的變革,希望能夠擴大其權利范疇。當下,互聯網環境下傳統市場收入的萎縮使得錄音制作者對于廣播權與公開表演權的立法需求更為急迫。自2006年開始,我國眾多音樂公司、音樂從業人員、行業協會和法律專家學者通過多種形式呼吁修改著作權法、賦予錄音制作者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
這些呼聲得到了相關立法部門的重視,2014年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規定, 以下列方式使用錄音制品的,其錄音制作者享有獲得合理報酬的權利:(一)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公開播放錄音制品或者轉播該錄音制品的播放,以及通過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該錄音制品的播放;(二)通過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錄音制品。對此,唱片公司等音樂從業者歡欣鼓舞,但來自廣播組織等使用者的反對聲音也非常強烈。
據介紹,國際上已普遍認可錄音制作者的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國際唱片業協會提供的數據顯示,全球有147個國家和地區對這兩項權利予以了立法保護。國際條約對這兩項權利也有規定,但采取的是一種“傘形解決方案”,即允許各國根據公眾獲取權的范疇自行設計權利類型。
周亞平說,從錄像產業目前發展的實際情況及其對整個音樂產業的重要性來看,完善立法加大對我國錄音制作者保護,都勢在必行。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副主任索來軍對此表示贊同:“沒有唱片公司就沒有音樂,加強保護不為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