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新設立“文化司”,原來的“教科文司”更名為“科教司”。原來財政部教科文司的“文化處”與“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職能進行合并,形成“大文化司”。
小編注意到,“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官網已經變更為“文化司(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在官網可以查看到:主要職能;領導簡介;機構設置。
機構領導:
王家新、高書生、葉雁林、劉曉華(掛職)
機構設置:
綜合處、文化資產處、文化一處、文化二處、文化三處
主要職能是:
研究提出支持文化改革與發展相關財政政策;
承擔宣傳、文化、體育、旅游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財政資金、資產管理工作,擬訂相關行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旅游發展基金預算管理;
承擔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資產、財務、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等工作;
承擔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那么問題來了,對于這次機構調整,背后有何深意?又暗示了文化產業下一步發展有何走向呢?根據筆者所掌握的公開信息,有以下分析:
一步到位,統一文化領域“部門分割、行業分割”問題
眾所周知,文化領域的現實情況是:現在很多地方連文化產業的名字都不統一,有的叫文化產業,有的叫創意產業,有的叫文化創意產業。更何況部門分割、區域分割、行業分割之嚴重的問題。
舉個例子,朋友們所在的當地,有的地方是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版權),文化與廣電新聞出版已經合并為一個部門管理。有的地方是文化體育旅游局,文化(含廣電新聞出版)已經與體育旅游合并為一個部門管理。可見一斑。
國家層面,中央部委有文化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旅游局、國家體育局、國家版權局等,還處在行業分割狀態。
進入深水區的文化體制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跨越式改革。面對文化現實發展中的問題,財政部新設立“文化司”,在筆者看來,就是有利于統一對接文化領域的這種“部門分割、行業分割”問題。“將文化行政、產業、事業納入一體,統一管理宣傳、文化、體育、旅游等相關部門的預算和相關財政資金、資產管理工作。”
對于這點,北京大學文化產業研究院副院長向勇曾有文章指出:
“
“中國文化產業的一個弊病就是整個文化產業的管理是棋盤狀的,所謂的棋盤狀,就是分塊,橫豎都被切割了,中央部委有很多都跟文化有關系。這種管理以前可以,現在不行了,體制改革了,需要按照市場的需求調整。文化產業的包容性很大,有電影、動漫等等,有些產業鏈很長,涉及到很多部門。在文化管理當中出現部門之間的產生矛盾的現象,很浪費國家資源。”
“文化體制改革的目標和路徑,就是學習國際上市場驅動、資源依托和政策引導等三種文化產業發展模式的經驗。按照決策、執行和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原則,我國要建立一種適合文化傳承創新與市場經濟發展的政府治理模式,逐漸擴大文化管理部門的職能范圍,實現職能有機統一的文化大部制,可以分為三個步驟來進行。”
“第一步,整合現有的文化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成立一個統一的文化部;第二步,在第一步成立的文化部的基礎上,再整合中國文聯、國家旅游局、國家體育局,成立一個更大的文化、體育與旅游部;第三步,設立各種辦事靈活的行政法人與執行機構,加強各種委員會,比如國家藝術委員會、國家藝術基金委員會的執行、調節和監督作用。”
同樣,中宣部改革辦副主任兼中央文資辦副主任高書生也有類似論述:
“
“過去很長一個時期,文化被劃分為文化藝術、廣播影視和新聞出版三大行業,并隸屬于不同行政部門進行管理。自2004年起,一項旨在突破文化行政分業局限的改革悄然推進。”
“這項在副省級及以下城市推動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一是剝離了隸屬于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三個部門的市場監管職能,整合組建了統一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二是剝離了隸屬于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三個部門的行政職能,整合組建新的文化行政責任主體,業內簡稱‘三局合一’。”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的全面完成,預示著不再按行業而是按職能設置和調整文化行政部門已是大勢所趨,文化行政分業的歷史行將終結。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新聞出版總署和廣電總局合并,文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一步到位,建立與《文化產業促進法》相適應的體制機制
目前,文化領域的法律特別是基本法律制度空白的情形亟待扭轉。全國人大所制定的關于文化方面的法律,到現在為止僅有4件,即文物保護法、檔案法、著作權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而剛剛出臺的《電影產業促進法》則是文化產業領域的第一部法律。由此可見,全面深化改革在文化領域突破、全面依法治國在文化領域落實,任重而道遠。
對于《文化產業促進法》被列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第一檔項目,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文化室主任朱兵曾說,這三檔立法項目是有區別的,第一檔是本屆內應提請審議的,第二檔是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第三檔是繼續研究論證的。
目前,文化部正在主持《文化產業促進法》的立法起草工作,圍繞關系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關鍵性、基礎性、長期性的重大問題展開。
“文化產業促進法草案目前還沒有公布,正在抓緊起草,因為其涵蓋面相對而言更廣,涉及到方方面面,比如與互聯網、科技、金融、財稅等都有關聯,這就意味著管理制度體系問題,面臨要解決的問題也會相對復雜“朱兵說。
未來《文化產業促進法》的出臺,不僅可以從文化產業的內涵和外延上進行明確的概念界定。更可以理順文化領域管理體制體制問題。
因此,由財政部新設立“文化司”這一動作來看,不排除財政部一步到位,建立與《文化產業促進法》相適應的體制機制。
更好承擔“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在“文化司”主要職能中還有如下表述:
承擔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資產、財務、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等工作;
承擔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關于“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中央文資辦主任王家新,對當前各地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現狀曾有文章這樣講到:
國有文化資產監管專門機構設置呈現四種類型。
比照中央模式,國有文化資產監管專門機構設在財政部門,分別有湖南、陜西、四川、云南、浙江、吉林和甘肅等省份。
國有文化資產監管專門機構設在宣傳部門,分別有湖北、河北、上海、廣東等省。
國有文化資產監管專門機構單獨設立,分別是北京、重慶。北京市成立市文資辦,屬于市政府直屬機構;重慶市 成立文資公司,屬于市政府出資成立并授權經營的國有獨資公司。
由宣傳和財政部門分別設置相應機構進行管理,山東省屬于這種模式。
國家行政學院高級經濟師郭全中對此也有論述:
“
“一是國有文化資產管理機構應對國有文化資產實現統一化管理,既要管理相應的事業性資產又要管理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在具體管理中,可以由國有文化資產管理機構把包括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資產授權給成立的經營性公司負責運營,至于事業性資產,由負責事業性資產的事業單位和經營性公司簽訂相應的委托協議,以確保事業性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是國有文化資產管理機構管理應是“大文化”意義上的國有文化資產,既要包括廣播電視業、新聞出版業、演藝業、動漫業,又要包括互聯網以及其他新興的業態。”
總之,財政部專門設立文化司,將文化行政、產業、事業納入一體,統一管理宣傳、文化、體育、旅游等相關部門的預算和相關財政資金、資產管理工作。有利于深入研究文化建設的特點和規律,使財政對文化的投入更科學、更精準,更能起到“四兩撥千斤”的撬動作用,調動起全民族的文化創造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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