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從2014年開始,武漢市各級法院每年受理一兩千起KTV侵權案件,而這些案件當中,KTV全部敗訴。
94件音樂電視作品侵權被起訴
去年3月25日,蔡甸區紅館休閑娛樂中心迎來了幾位客人,在包房正常消費,結賬時,索要了發票便離開了。讓紅館休閑娛樂中心的老板沒想到的是,這幾位客人并不是普通消費者,而是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下稱“音著協”)委托的律師和公證人員,專門為了音像作品侵權取證而來。
數月后,音著協就將紅館休閑娛樂中心告上法庭,提起了94件音樂電視作品的侵權訴訟。
音著協委托了律師與公證人員一起,進入紅館休閑娛樂中心的包房后,通過操作包房內的歌曲點播機點播了《一千年以后》、《一封信》、《我不是我自己》等94首歌曲,并進行了錄像取證。音著協委托的公證處出具了公證書,經比對,公證書中所附光盤播放的94首音樂電視作品與中國唱片總公司出版DVD音像出版物中的同名作品內容相同。
音著協認為,紅館休閑娛樂中心未經著作權人及音像協會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內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作品,嚴重侵害了音像協會的合法權益。音像協會請求法院判令:紅館休閑娛樂中心立即停止侵犯音像協會享有的放映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元,并承擔音像協會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1012元(包括公證費以及當天的消費),訴訟費用由紅館休閑娛樂中心承擔。
紅館休閑娛樂中心當庭辯稱,認可被控侵權事實,但該KTV店是數月前剛經他人處轉手取得,且目前已經刪除了歌庫里的被控侵權作品。
每一首歌賠償經濟損失500元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音著協經許可取得了這些音樂電視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放映權,應受法律保護。紅館休閑娛樂中心未經授權,在其經營場所內播放涉案作品的行為,侵犯了音像協會對該作品依法享有的放映權。紅館休閑娛樂中心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關于經濟損失的賠償數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賠償。本案雙方均無法證明原告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失數額,以及被告因侵權違法所得的收益數額,結合涉案作品類型、侵權行為性質、侵權行為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酌定每一首侵權作品由紅館休閑娛樂中心賠償音像協會經濟損失500元,94首侵權作品共賠償47000元。
武漢每年要打一兩千件
音像作品侵權官司
以消費娛樂場所為起訴對象,主要針對音像作品的侵權,這樣的官司2014年開始,音著協每年在武漢市要打上一兩千件。
2014年5月,音著協委托的公證員與律師一起到新洲區聲港一號歌廳消費取證,在包間內通過點播設備點播了103首歌曲,取證人員通過拍照、攝錄方式固定相關證據……
2014年9月,音著協委托的公證員與律師一起到洪山區悅碧海公司消費取證,點播了108首歌曲,并使用公證處提供的攝像機對點播歌曲的點播及播放畫面進行拍攝……
2015年3月,音著協委托的公證員與律師一同來到武漢市江岸區黃浦路伯爵至尊娛樂有限公司,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進入包房后,律師點播了98首歌曲,對歌曲的播放畫面進行攝像……
現場取證后,音著協委托的公證處會出具相關的公證書,隨后,音著協就將這些娛樂場所告上法庭。因為侵權事實確鑿,每首音像作品,一般會賠償500元到1000元不等的數額,每次起訴涉及的侵權作品動輒百首,賠償金額一般都在5萬元以上,高的達到近20萬元。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是經國家版權局批準的我國唯一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法對音像節目著作權進行集體管理。
吃慣“免費午餐”不愿付版權費
上個世紀80年代KTV開始流行,前20多年,KTV的經營者都是免費使用和播放音像作品,從來沒有“買過單”。
2007年1月1日,國家版權局出臺《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規定卡拉OK經營行業以經營場所的包房為單位,支付音樂作品、音樂電視作品版權使用費,基本標準為12元/包房/天(含音樂和音樂電視兩類作品的使用費)。同時規定:根據全國不同區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經營的不同規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標準在一定范圍內適當下調。
然而,此《標準》頒布實施以來,很多KTV經營者一直漠視,并未引起重視,還有些KTV經營者以為購買了點歌系統,就等于買了歌曲版權,卻不知點歌系統里的每一首歌都要另外向版權所有者支付版權費。
記者采訪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了解到,此類侵權案件調解難度較大、被告的敗訴率達100%。
|